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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市工商局联合市汽车运输管理局,正式推出了北京市汽车修理合同示范文本。文本规定了“维修车辆如果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维修商应向车主赔付违约金”等条款。此后,一些车主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有关问题。本报将这些问题整理后,请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李颖琳进行了解答。
邓女士反映:合同范本里约定有违约金一项,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约定。这个违约金到底该怎么样约定,如果车主提出的违约金,汽修商不同意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修车了?
回复: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要如何约定,因此也无法强制违约金的数额,这需要车主和汽修企业进行协商约定,并没有一个指定价。如果车主提出的违约金数额修车企业不接受,车主可以换一家。在竞争的情况下,汽修企业最终会同意一个合理的违约金。
修车后质保期内再坏可免费返修
贾先生反映:正在修理家中雪铁龙轿车的贾先生表示,他修车最担心修不好。虽然汽修合同示范文本上规定车主可在交车后验收,但车主对这些东西并不了解,汽修商说修好了,具体是不是修好了,车主并不清楚。应以什么为准?
回复:由于汽修的专业性较强,车主很难都明白,即使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但车主也不一定能看出来。但车主可以用最简单的办法进行验收,就是看需修理的故障是否还存在。如果这个故障不存在了,可以使用了,车主就可以在汽修合同中的验收单上签字了。
另外,汽修合同文本明确规定汽车修理要有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要以出修理厂的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该期限或里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修车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出了同样的问题,修理企业须无偿返修;车主还可以更换修理企业,费用须由原修理企业承担;耽误车主使用,修理企业还要支付违约金。 企业须将换下的零件给车主
杨女士反映:她听朋友说,经常有修理商会把一些很小的毛病说成大问题,不说具体的故障出在什么地方,借机多换零件。她担心自己修车也碰到这种问题,合同里该怎么约定?
回复:汽修合同里要求,汽修企业需要把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在竣工交车时交由车主处理。车主应把这些零件保存起来,日后出什么问题可以当作一个证据。如果车主觉得这个零件不存在问题,汽修企业却故意说成有问题而换下来,车主可以去鉴定。如果鉴定确实没有问题,可以到工商部门举报,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编辑: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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