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在2月25日的部网站上,发布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于2月21 日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0号令,正式公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的新闻稿称,该办法旨在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体系,汽车供应商和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销售,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必须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这一管理方式在于,明确各方责任,增强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避免经销商相互推诿,便于实现责任追溯,最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办法》的出台,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行先进的汽车营销方式,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现代汽车分销服务体系,提升销售和服务水平,构建平等的工商关系,扩大汽车市场的对外开放。 《办法》与原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较,大的修改,笔者以为有这样3点: 1、施行日期的确定和具体操作的缓冲相结合。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意味着现行的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正式取消。该《办法》规定2005年10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是说,未被确认的、原先未得到供应商授权的销售企业,终止经营汽车的日期是2005年10月1日起。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监管程序上作了调整。征求意见稿规定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布的名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正式稿《办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3、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如果要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法》强化了管理,不仅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和同意,而且要凭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此外,讨论“办法”时曾经热议的4S店、连锁经营、汽车交易市场,未得到供应商授权的经销商等问题,应该说在《办法》中,都有明确说法。“办法”中没有4S店的提法,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中,明确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关于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对汽车交易市场,加强其交易行为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供应商授权的经销商,在2005年10月1日起,自然不能进行汽车品牌销售。可见,品牌经销商、连锁经营和汽车交易市场等,在《办法》中并非是水火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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