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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目前尚未拿到西林分公司的赔偿
在同一家车行买车,遭受同样的欺诈,只因一部是私车,一部为公车,索赔的结果就有了天壤之别。这公平吗?
比较发生在四川省达州市的这两个案例,人们发现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幸运”的“自然人”
2002年8月,达州市民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下称“西林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产某品牌轿车。
2004年三四月间,一位自称西林分公司原业务经理的人突然致电朱敏说,他买的车其实是一辆事故车———其在朱敏提车前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因此变形。
朱敏根据对方提供的线索,先后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市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找到了上述事故的确凿证据。
这令朱敏非常气愤,他认为车行显然存在欺诈行为。为此,他于当年4月到达县法院起诉了西林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判令被告退车并双倍赔偿。此案后来被媒体称为“四川首例汽车消费双赔案”。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朱敏退车的请求———法庭认为他的车损坏情况并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已使用了1年零7个月,但支持了“双赔”,判定该车仍归朱敏使用,西林分公司还要赔偿28.5万元。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一审主审法官柏原对记者解释说,这条规定除了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外,还带有对不法商家的惩罚性目的。
柏原认为,虽然涉案交通事故只给朱敏的车造成了1000多元的损失,但车行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朱敏,“商家的这种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消费者有权对商家提出双赔要求”。
但被告代理律师杨全江对此案是否适用消法表示了质疑。他认为,如果朱敏的车没有用于工作,那么就适用消法。但朱敏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的车肯定会用于工作范围”,这样就不受消法保护了。“虽然购车是以朱敏的名义,但我们主要应该看客观结果”。
根据消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因此柏原也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朱敏的汽车主要使用于工作领域,那么“适用消法就不那么恰当了”。
但柏原同时又表示:“我们只能以车管所的车辆户籍管理为准区分购车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朱敏的车是以自然人身份而不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所以适用消法。”
因为不服一审判决,被告西林分公司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之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倒霉”的“法人”
如果对依法维权并暂时取胜的朱敏可以用“幸运”来形容的话,那么,对在同一家车行买车并遭到同样欺诈的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却只能用“倒霉”来形容了。
2003年1月,禁毒大队从西林分公司购买了一辆总价约18万元的某品牌吉普车。在为该车申请牌照而打开前盖检查时,该大队前大队长宋小毅发现了问题:右车灯部位出现凹凸现象,“可能是车祸所致”。
而宋小毅为此向西林分公司询问原因时,“对方并不认账”。
宋小毅后来在一家修车行找到了相关的修车记录。“可当我拿着这些记录去跟西林分公司的经理对质时,他说的一句话把我气坏了!”宋小毅告诉记者,“他说,按照卖车的惯例,如果在送车过程中出现碰撞,他们只负责修复。”
毕竟是证据确凿,所以西林分公司最后还是作了“让步”:为这辆吉普车提供3000元的外装饰。宋小毅说,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该车的赔偿就“到此为止”了。
不过,直到今年3月接受记者采访时,宋小毅心中的不平仍未消除。他一再强调:“商家有告知的义务,消费者更应有知情权!”
但在柏原看来,像公安局这样的“法人”,并不是“消费者”,因此也不受消法保护;即使他们跟朱敏一样去打官司,也无法获得双倍赔偿。
据了解,上述吉普车是以达县公安局的名义购买的,用于工作需要,并非“生活消费需要”。因此,柏原认为,“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消法,只能请求一般的损害赔偿”。
达州市消费者协会的赵兴亮则提出了不同看法。“公安局属于团体消费者,因此也可以参照消法进行双倍索赔。”他认为,上述吉普车是否适用消法的关键在于,该车是否用于经营性行为,如营运拉客等。如果不是作这种用途,就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同理,朱敏的车即使是以公司名义买的,也属于团体消费,如遭遇欺诈一样应该获得双赔。
而邹宏表示,消法立法已有10多年了,与社会发展的步伐相比,部分内容可能存在滞后的问题。“当初只考虑到个人消费者的一些条款,以后可能会作出改变”。
朱敏案何以“暂缓执行”?
在朱敏案二审判决后,西林分公司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建议达州市中院对此案“暂缓执行”。今年初,中院向达县法院下达了《暂缓执行决定书》,将终审判决执行期限推迟至4月18日。
对于上述决定,朱敏及其代理律师邹宏都感到不解。
3月21日,四川省高院立案庭的尹红兵庭长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他首先表示,该院建议对朱敏案暂缓执行,并不意味着要对其改判,而是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让社会各界觉得公平、公正”。
“民法上有个原则,有多少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尹红兵进一步解释说,“此案中,西林分公司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它究竟该负多大的责任呢?朱敏的车的问题属于部分瑕疵,并不影响使用,外观上也看不出来,本来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部分赔偿,可消法却将此排除在外,结果部分瑕疵也要负全部责任。为1000多元的瑕疵赔偿近30万元,这在法律上是不是公平,值得考虑。”
据悉,四川省高院日前已将此案的案卷调走审查。
“四川首例汽车消费双赔案”最终会是个怎样的结局,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记者 何海宁/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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